博准(上海)认证有限公司关于新版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PC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为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8月31日正式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CA-QMS-01:2025),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帮助客户准确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新版规则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应:
(一)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二)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稳定运行满三个月,认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三)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已满一年,或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
(四)当前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二、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支付(新版规则5.3)
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组织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认证费用须由认证委托人直接支付给认证机构(含认证机构分公司),严禁通过第三方中转支付。
三、认证审核安排(新版规则5.4、5.6-5.9、5.12)
(一)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二)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以下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得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三)监督审核: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四)审核时间: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如贵组织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五)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则不予再认证。
(六)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或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我机构将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认证客户应承担的责任(新版规则5.3.3、5.3.4、6.1.2、10.5)
(一)如实提供认证信息:认证委托人和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二)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机构,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五、审核实施要求(新版规则5.5、5.10)
(一)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时贵组织认证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
(三)每次审核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面谈,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及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四)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通过审核组验证,否则将不予授予通过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五)发生下列情况的,我机构将终止审核:
1)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六、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证组织应正确使用Q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规则7.2、7.3、7.4)
1.证书暂停的情形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证书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我机构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请贵组织务必重视新版规则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新版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的审核与认证工作。
为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新版标准的要求,随函附上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敬请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请联系
博准(上海)认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见我机构官网(http://www.procison-cert.com), 联系电话:021-59966589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附件(详见公开文件):
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